| 名称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一)名称登记的一般规定:
1
、企业名称应由以下四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2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3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 2
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字号中不使用最高、比较级;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倾向的内容;行业限定语、修饰用语不得用作企业的字号。
4
、国家工商总局明文规定要求保护的字号,如“华润”、“中银”等等,要严格遵照执行。
5
、使用字号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企业的商号相同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以防止引起混淆和公众的误认。
6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7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 3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 5 )汉语拼音字母、数字(阿拉伯数字)及外国文字;
(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名称登记程序
1
、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或名称变更,可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或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申报;
2 、核准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核准登记材料起 2
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并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比例。
2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企业法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下同);社会团体法人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工会法人提交《工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提交批准其出资的文件;居委会、村委会提交加盖居委会或村委会印章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其合法组建且具有出资能力的证明文件。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其本人确认并签字)或户籍证明(公安部门出具)。(下同)
3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指定代表或代理人出具其本人身份证及代理人的资格证明。(下同)
4 、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提交属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投资的部门证明文件。
投资者要求使用的字号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知名企业商号相同的,应提交商标注册证书及商标所有人和知名企业商号证书及商号所有人同意使用的证明。
(四)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1 、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 、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报告或依企业股东(大)会作出的名称变更决议;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其他有关文件。 |